对被判缓刑导师应进行伦理调查

2017-01-06 03:29:28 济宁新闻网

蒋理 时评作者

去年5月23日,上海焦耳蜡业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死者之一,是华东理工大学的研究生,而事发企业的全资股东,是他的导师张建雨。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华东理工大学教师张建雨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这是从法律角度,追究涉事教师的法律责任。而除此,还需要学校教师伦理委员会,对导师是否有违教师伦理,把学生当“廉价劳动力”、“打工仔”,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司法机关并没有调查此案中的导师和学生关系,这也不适合司法机关来调查,而应该由学校的教师伦理委员会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追究涉事教师的责任,以及由此界定导师责任,构架良性的导师和学生关系。

鉴于高校教育和学术事务的复杂性,发生在高校内的教育事件和学术事件,往往同时会涉及三方面问题。一是教育或学术问题;二是行政问题;三是法律问题。涉及教育和学术的问题,应该启动教育调查和学术调查,如果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和教师伦理问题,将撤销学术头衔和教师资格;涉及法律的问题,应该纳入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与此同时,学校行政则根据法律处理、学术处理的结果,进行行政处理,诸如作出解聘、开除等行政处理、处罚。

但是,高校在处理教育事件和学术事件时,往往将教育(学术)问题、法律问题、行政问题混为一谈。把本属于学术的问题,按照行政问题处理;把应该纳入法律程序处理的问题,只进行校内行处理。而进行法律调查后,教育调查、学术调查就不了了之。结果导致事件并未得到彻底处理,也没有针对事件进行反思,推进学校进行治理改革。

像这起案件,司法机关是依据刑法,追究涉事教师的刑责。但是,在此案发生之后,舆论广泛关注的导师当“老板”,用学生为自己所开工厂打工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厘清。而厘清这一问题,极为重要,这既关系到学校对这名导师,作出怎样的教育、学术处理和行政处理,又关系到学校界定导师职权,完善导师制。

我国在研究生教育中实行导师制,但导师制亟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导师自主权有限,在招生、培养中,导师并不能自主招生、自主进行培养,而实行按计划招生、按计划培养;另一方面,导师拥有的职权不受制约,尤其是没有利益回避机制。这带来的问题是,缺乏自主权的教师,没有教育和学术尊严意识,做不到用教育声誉和学术声誉保证自己所带研究生的质量;与此同时,却有更强的功利意识,把自己所带的研究生视为自己可以支配的劳动力,指派他们为自己的项目、课题、企业打工。

在发达国家高校中,导师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利,与之对应,对于教师的教育、学术能力与水平,实行同行评价。学校也针对导师履行导师职权,实行明确的利益回避机制,并建立伦理委员会,对教师违反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以维护学生的权利。这些措施,使教师有更强的教育声誉和学术尊严意识,必须对自己所指导学生的质量负责。而且,导师的职责范围也十分明确,导师“老板”可以要求学生参加与攻读学位论文、完成学业相关的课题、项目研究,学生必须得完成,但是,却不能要求学生参加与攻读学位、完成学业无关的项目、工作。导师可以聘请学生参加做这些工作,但要征得学生同意,同时按从市场上聘请人员一样支付报酬。

我国要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必须完善导师制,界定清楚导师职权。这其实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教育、学术去行政化、功利化必须进行的改革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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