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不强制公证”应普遍推行
时评作者 殷国安
从今天起,一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式施行。其中,《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
长期以来,不动产继承是需要强制公证的,这个规定出自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个规定已于2016年7月5日被司法部宣布废止,北京出台不动产继承不强制公证的规定,是对司法部通知的及时落实。
严格说来,要求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或许正是此规定废止的原因。不动产继承而要强制公证,首先违反了《公证法》。《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公证事项,于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事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二是与《继承法》抵触。《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列举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成立的情况,但从来没有规定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才能生效。
继承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强制公证的规定加重了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其继承财产的难度。老百姓在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时,都会被要求开具诸多证明,如“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没有私生子”证明,继承人需来回辗转于公证处、派出所、街道办、房屋过户大厅等多处相关部门和机构,甚至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房产继承公证不仅“公证难”,还“公证贵”。按现行规定,房产继承公证按受益额比例分段收取费用,即使按照继承收益的1%收费,老百姓也会为了一张实际用处不大的纸花费数万元。
北京市明确不动产继承不强制公证无疑是好事,这样的好事不应该只是北京的市民可以享受,而应该是全国人民都享受,这就需要把废除强制公证的做法推向全国。既然司法部已经发文,全国其他地方为什么不落实?据说在深圳,目前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赠予、继承应当办理公证,不再强制公证的规定目前并不适用于深圳。废除一项不合法的规定,破除既得利益者的干扰,怎么就这么难呢?
《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这一条必须得到落实。为此,恐怕不能只靠职能部门自己觉悟,还得有一个权力部门接受群众举报,查实后责令相关部门废止没有上位法忌语的部门规章。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