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俱乐部”涉黄,股东高管有何法律责任

2016-12-29 03:26:22 济宁新闻网

刘昌松 时评作者

无论如何,“保利俱乐部”以及其他涉黄俱乐部的股东和高管是否存在违法犯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法律问题。

近日,北京警方依法对“保利俱乐部”等三处涉嫌卖淫嫖娼的场所进行清查,当晚查获涉案嫌疑人数百名,其中“保利俱乐部”特别引人关注。随后,界面记者挖出“保利俱乐部”的两名股东分别是自然人股东赵诗敏和法人股东北京湛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者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投资人为李学锋。

“保利俱乐部”位于保利大厦酒店三层,地处北京东二环外东直门南大街,这里是北京CBD最核心区域,居然被警方宣布为一个“大淫窝”,其关注度高是必然的。

本文的重心在于,记者挖出“保利俱乐部”的投资人赵诗敏和李学锋,以及公司8次更换投资人、3次更换法人后仍担任公司监事和经理的创始股东齐铭伟和姚宝剑,以及“自称保利俱乐部董事长兼总裁”的张嘉华,这些公司股东和高管在涉黄事件中,存在何种法律责任?

可以肯定,北京警方这次突击扫黄执法,应是早已摸清情况后所采取的大规模统一行动。也就是说,“保利俱乐部”的涉黄行为应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了,早在警方的掌握之中。像这样的涉黄窝点,所涉及的违法犯罪种类一般较多。对于小姐和嫖客若只有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只存在50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的治安处罚责任,当然可并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收容教育。此外,相关人员根据不同的情节,可以涉嫌成立的罪种有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等。

“保利俱乐部”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是已知事实。如果“保利俱乐部”股东和高管参与组织,其涉嫌的罪名应是组织卖淫罪。所谓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该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之所以配置了很重的法定刑,是因为其实际包容了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多个罪种行为。

当然,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包括积极追求结果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成立该罪。因此,若公司股东将公司完全交由他人打理,自己不闻不问,公司高管擅自开展了涉黄“业务”,股东完全不知情,则股东不成立犯罪;若股东知情但睁一眼闭一眼,或佯装不知情,主观上为间接故意,也成立该罪。

至于是何种情况,则需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无论如何,“保利俱乐部”以及其他涉黄俱乐部的股东和高管是否存在违法犯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公众也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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