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宅地续期要给公众吃下“定心丸”

2016-12-27 03:27:47 济宁新闻网

潘洪其 时评作者

从现在研究到合适时候制定“自动续期”的法律规范,都要让所有产权人安心放心,让每个人真切实在地感受到,自己的房屋产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财产性收入也会增加,公众才能对宅地使用立法产生积极乐观的预期,对社会和谐稳定建立更大的希望。

备受瞩目的温州等地少数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昨天有了官方权威说法。国土资源部明确要求各地资源管理部门,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采用“两不一正常”过渡性办法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权利人不需专门提出续期申请,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今年4月,浙江温州市部分市民正常买卖二手房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20年,今年已经到期,必须续期才能完成交易,申请续期的业主被要求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一般高达几十万元,很多业主表示无法承受。温州这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出让的住宅用地如今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在国内属于首例,也是首次把宅地到期如何续期的问题,摆在政府职能部门和立法机关面前。在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下,温州市国土局暂缓收取续期土地出让金,报浙江省国土厅研究决定,浙江省厅又报国土资源部研究决定,半年多之后,就有了昨天国土资源部的权威说法。

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要不要续期,如果续期又该如何办理,温州市国土部门拿不准,浙江省国土厅也拿不准,国土资源部昨天明确提出的“两不一正常”,权威性虽然毋庸置疑,却也是一个过渡性的处理办法,而不是正式的法律安排。之所以有这样的“尴尬”,是因为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只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是怎么个续法,产权人是否要像当初开发商取得土地时那样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等,《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给“自动续期”留下了较大的模糊空间。

当时《物权法》之所以未对“自动续期”予以明确,一方面是因为这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利益问题,难以在一部法律中全部解决;另一方面,是因为全国大量出让的40年产权的商住用地和70年产权的住宅用地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末,使用权到期问题短期内不会集中出现,解决该问题还有比较宽裕的时间。但浙江温州这批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只有20年,比全国绝大多数宅地的使用权“提前”到期,也“提前”暴露了“自动续期”背后的矛盾,客观上促使政府职能部门和立法机关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自动续期”问题,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定,让宅地到期自动续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上个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进行全面部署。《意见》在“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专章中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国土资源部昨天就自动续期提出“两不一正常”处理办法,较好地体现了《意见》明确的两大原则:其一,宅地续期要有利于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如果要求续期必须缴纳几十万上百万土地出让金,显然违背了这个基本原则,所以“缴费续期”的思路和做法理当摈弃。其二,宅地续期要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要给公众吃下“定心丸”。

进而言之,从现在研究到合适时候制定“自动续期”的法律规范,都要让所有产权人安心放心,让每个人真切实在地感受到,自己的房屋产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财产性收入也会增加,公众才能对宅地使用立法产生积极乐观的预期,对社会和谐稳定建立更大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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