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并不鼓励“好人”凌驾一切
颢钧 时评作者
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别让好人流血又流泪”,是近十余年来公共舆论场上不时就能听到的吁请。用制度保障见义勇为者也因此成为一个选项。立法层面的努力一直没断,2012年,民政部等七部门还曾专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这份《意见》明确,“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但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从来不是出台修订几个条款或推出一部规范性文件,就能解决的。“见义勇为”的界定,就是一个超级难题。迄今为止,还没有哪部法律,给见义勇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上述《意见》虽然设定了前提,但落点仍在“见义勇为行为”看似释明,实则仍旧模糊。
这不能怪立法者偷懒,实在是见义勇为难以界定。什么叫“义”、什么叫“勇”,我们举个例子还可以解释,要浓缩在抽象的文字里,殊为不易。但就一起典型的见义勇为个案而言,它至少涉及救助人、被救助人、侵害人、第三人等不同的主体。因行为的不同、救助的对象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等,见义勇为可能产生多种完全不一样的法律关系。以造成损害的不同来说,救助人的行为可能损害受助人,也可能损害加害人,还可能损害第三人,当然最常见的是损害救助人自己。
现实生活中,因见义勇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纠纷,并非全然无法可依。比如,救助人自己在见义勇为中受伤的,依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再看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新增的相关规定,也只是强调了一种,即“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不太同意有的媒体把这一条新规捧上了天,认为新规解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将对弘扬见义勇为产生巨大推进作用。事实上,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担民事责任,还有个尾巴,即“有重大过失”除外。救助并非天然无责,见义勇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苛求救助不产生损害,当然不合情理。但救助者在救助之前,也要基于常识判断并尽量控制救助产生的损害如果普通人的合理预判都能看出,救助对被救助人造成的损害,较之不救助还要严重得多,这恐怕无法为救助人免责。法律认可见义勇为,也绝不能鼓励见义乱为。选择见义勇为,其实就是选择了一份责任。这也是见义勇为高于法律的道德感召之所在。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