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解“执行难”,终究要具体到个案
社论
事关司法流程,不同视角出发的实务困苦,常有以“三难”为概括格式的各种吐槽,其中,“执行难”是最常出现在多个版本“三难”中的一项。而遭遇“执行难”的主体,也是各不相同。昨日,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接受媒体采访,谈法院执行难问题时,表示“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使这部分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为此,人民法院要致力于解决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不规范执行等问题”。
执行是司法判决得到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但也正是这“最后一公里”的关键节点,也成为包括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执行部门的痛点,判决结果得不到及时执行,事实上也让司法的权威受到损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与此同时,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目前看来,大部分“执行难”所面临的其实更多是清理旧案的问题,白皮书特别提到最近两年“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行动”所取得的成绩,以及亟待继续清理的问题。
党政机关成为被执行人,可能有各种具体的案情和可能性,但因为公职机关的特殊属性,使得这一部分“执行难”问题变得尤其棘手。日前,《法制晚报》披露一起镇政府欠债18年的案例,便颇具代表性。1997年,辽宁丹东长甸镇政府依法对辖区内乡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因未将企业流动资产中的247万余元及时交付接盘者而构成“严重违约”,几经司法裁决,最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镇政府败诉,承担393万余元及利息的赔付。但在诉讼期间以及随后的十几年时间里,由于镇政府人员更迭以及自身的经济状况,使得这一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到目前为止,该赔偿案本金及利息累计已达1000多万元,仅偿还了80余万元。
按照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对“执行难”问题的细分,准确说来,“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才可以列入执行难范畴,结合丹东案例来看,虽然镇政府存在一定的偿款困难,但并未达到“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政府部门成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在判决未被有效执行的十几年时间里,镇政府除了部分偿还欠款之外,还曾“申请县里帮助解决”,并制定详细的偿还计划,但最终未落实。2015年1月,丹东中院也曾试图查封被执行单位办公楼,也最终未进入拍卖程序。
最高法《执行工作白皮书》显示,涉政府机关执行积案的清理,各地主要采取督促、多部门协调、立案督办并与综治考核挂钩等方式,有的地方法院还探索出“省委政法委约谈欠债地区党政主要领导”的措施。地方探索是否具有更大范围的复制可能性,法院执行案件除了协调之外,还应考虑更有强制力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2013年至今,全国范围已有相当数量执行积案被清理,未来两到三年时间,法院系统为彻底破解“执行难”的积弊,将出台多种措施,而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还要最终回到类似丹东镇政府执行案这样的具体案件,去寻求切实的解决办法,逐一突破。毕竟,涉政府机关的执行案件,一头关系司法判决的权威,另一头牵涉政府自身的公信力,可以说都马虎不得,也拖延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