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被撤销,申诉机制待完备

2016-04-27 16:19:44 济宁新闻网

南都社论

日前,教育部下发《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42所高校50个学位授权点被评估为不合格,撤销学位授权,包括同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在内的五所高校博士点被撤销。按照上述规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被撤销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

从高等教育全局视角去看,学位授权的动态化,学位授权点的“能上能下”,有助于学科建设与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当然,对于被撤销学位授权资质的教学单位而言,影响不可谓不大,包括长远来看的倒逼和督促,也包括在面对一份从天而降的撤销学位授权的决定时,最迫切的应急预案和申诉救济。

被撤点单位的当下应急,主要是在读学生的后续培养,这一点倒是并不存在太大困难,按照教育部给出的“善后方案”,在学研究生依然可以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值得讨论的则是,基于撤销学位授予权对一所学术机构的后续影响,其评估程序、撤点决定的做出,是否应有更审慎的制度设计。

此次同济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授权点被撤掉,来自校方的反馈值得关注。同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晓亭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评估时大多数学生尚未毕业,无法对人才培养进行准确评价”,而且没有评议组或参评专家来校考察,“我们连想解释都没有机会”。言语之间,不难看到委屈。按照2014年印发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规定,每六年一个评估周期,前五年学校自评,最后一年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而同济大学法学博士点2011年才获批,2012年开始招生,似并未到抽评时间,这也正是校方“学生未毕业,无法对人才培养进行准确评价”的辩解缘由所在。

学位授权点评估分为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而抽评阶段所采取的方式,主要是通讯评议,“个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也就是说,抽评主要以书面审议的方式进行,而评议的主要依据则是授予单位公开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评议的方式局限,使得“对于学校和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的学位授权点撤销议题存在争议的可能性。是否需要评估专家的实地考察,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专家的实地评估机制,现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并无更详细指引。此前南都社论呼吁“学位评估透明化”,不仅包括评估专家团队的公开透明,还包括评估程序的尽可能细化、增强操作性,比如出现被评估单位面临撤点可能时,是否应当增加“专家实地评估”程序,并给予拟撤点对象必要的申诉、救济渠道。

与此同时,对专业学位进行评估的主体,也应当充分考量评估专家的专业领域差异。按照同济大学相关负责人说法,“网上有公布的参评专家名单,其中知识产权领域的非常少”,而同济大学法律教学的优势便在知识产权法方向。此前西北政法大学“申博”也曾屡屡失败,各界就有对评审专家“不专业”现象的讨论,法学学科评估,甚至存在大部分是工学领域专家的情况,不能不说现有制度设计有待完善空间。即便按照现有评估专家知识格局,对一所大学博士点的予取予夺,除了结果通报之外,还应当有更详尽的阐述性报告,通过说理赢得信服,同时具体点出问题所在,也有利于被撤点单位在五年的禁止期间有更明确的改进目标。

现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以及作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于公民个人学位的授予异议,尚有“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的申诉渠道安排,但对学位授权点的授予和撤销,则缺乏设计相应的申诉乃至诉讼等救济途径。被撤销学位授权的对象,其权利的救济与表达,应当有更完备的制度设计。此前学界便有对学位争议处理制度的颇多讨论,试图推动从《学位条例》上升到《学位法》,并在这一过程中完善争议处理机制的制度设计。学位授予关涉学术权力,予取予夺产生争议并不意外,直面争议的存在,并在包括评估程序、评估主体、评估结果详尽阐释以及申诉救济等层面予以积极应对,才是符合治理现代化要求的积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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