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司考改革用高标准倒逼高质量

2017-01-19 03:44:34 济宁新闻网

司考改革,用高标准倒逼高质量(论法)

晨心

刚刚过去的周末,“司法考试改革”成为法律职业者的关注焦点。1月14日,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2017年是国家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年”的消息得到确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进行了15次国家司法考试。

通过建立统一的考试制度,为国家选拔高层次的法律职业人才,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在“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人民法院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实行多年后,2002年我国正式建立并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据司法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组织实施的前15次司法考试,累计报名人数554万余人次,80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中近一半人员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可以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尤其是对于提高司法队伍素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合着时代的节拍进行——对中西部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包括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录取分数线等特殊政策,着力解决中西部地区和基层法律人才短缺问题;先后允许港、澳、台居民报名考试……这些都是对现实问题针对性的有效调整和回应。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丰富了法律职业队伍的内涵,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

实际上,从司法考试制度走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于法律准入是更严了,但也更为科学了。例如,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这意味着,今后想在上述四种职业之外的法律相关领域工作,也要先过“考试关”才行。《意见》提高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今后,一些不具备法律专业学习或者一定期限实践的人,将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这些人的职业发展将产生一定影响。然而,从长远来看,高门槛的设置有利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对于个体的专业素养和标准提升也是一种倒逼。

人才的选拔,尤其是事关公平正义的人才选拔,首要的是确保质量。作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关口和选拔出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尺,国家司法考试设置的门槛有多高,直接关系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标准。当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制度规范还有待研究制定,然而唯有坚持标准更严格、形式内容设置更科学,设好法律人才选拔关,才能为政法战线过硬队伍建设提供保障。 济宁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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